星期二, 24 6 月, 2025

吳景欽/首宗國民法官審理案件與複數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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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為業務員拿刀砍死同事(圖/記者吳銘峯攝)

第一起的國民法官審理案件將在台中地院展開而在正式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針對起訴狀記載與精神鑑定等問題卻成為爭執的焦點而從這個爭點又出現複數精神鑑定的問題

在第一起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涉及的是業務員拿刀砍死同事的情形檢察官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映相掏空案 惟因殺人既遂與傷害致死在客觀上屬相同差別僅在主觀到底是殺人或是傷害故意只是此等主觀心態存於內心仍必須待客觀證據來證明 前董座曾冠智20萬交保 映相掏空案

若果如此在未正式審判前任何證據都尚未被檢視前檢察官將故意殺人罪直接載於起訴狀是否有違《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起訴狀不能記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由於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2項第3款起訴狀必須記載所犯法條自無法避免起訴罪名出現於訴狀故為了避免國民法官受此影響審判長在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6條第1項即於審判前對國民法官的說明時似乎就有必要解說故意殺人與傷害致死罪的差別以降低起訴罪名的影響

在第一起的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更大的爭議則來自於精神鑑定的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能選任鑑定人者僅限於審判長、受命法官與檢察官不包括被告這就會產生一個疑問即僅讓檢察官擁有委請鑑定之權 映相科技驚爆遭掏空2億 檢調搜索約談 實有違當事人對等原則惟因現行檢察實務礙於經費等因素鮮少於偵查中為精神鑑定此不對等的問題似就因此解決

而因《國民法官法》對於鑑定並無任何明文只是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第6款及第69條第1項有關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必要乃專屬於法官若當事人想送請精神鑑定就必須向受命法官或合議庭為聲請

惟就聲請精神鑑定到底要提出如何的證據資料卻成為問題大概僅能提出被告過往曾就診精神醫師的紀錄或身心障礙手冊是否允准實仍由法官為決斷一旦決定進行精神鑑定對於送請何人為鑑定勢必會成為當事人爭執的焦點

雖依《法醫師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有所謂精神法醫師的證照制度但於現實面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並無開辦此等專門執照的發給故對於有否司法精神鑑定資格者 前董座曾冠智20萬交保 映相科技 映相科技驚爆遭掏空2億 檢調搜索約談 似就落到法官的自行判斷這也代表 董事長曾冠智 映相科技 映相科技驚爆遭掏空2億 檢調搜索約談 董事長曾冠智 前董座曾冠智20萬交保 映相科技驚爆遭掏空2億 檢調搜索約談 無論是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可以提出精神鑑定者的名單範圍相當廣最終又再落入司法者的專斷

又精神鑑定仍具有主觀性則在當事人雙方皆堅持己方的鑑定者下法院送請複數鑑定似乎是最佳解決之道 映相掏空案 惟此除了有經費問題外 前董座曾冠智20萬交保 董事長曾冠智 映相科技 映相科技驚爆遭掏空2億 檢調搜索約談 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考量下就可能因鑑定期間拉長致使審理時間變長尤其若兩者鑑定結果相異就又產生是否再送鑑定的窘境

故在現行體制似乎難於在一審即為複數鑑定下就只能是由法官決定單一鑑定者 前董座曾冠智20萬交保 映相掏空案 而因現行制度並不承認私的鑑定故若被告方自行委請鑑定就屬傳聞證據有很大可能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

此外為了量刑之必要除了精神鑑定外似乎也要考量心理鑑定之問題而因心理鑑定乃為量刑之用與精神鑑定是在證明被告責任能力之有無有著本質差異自不宜將兩者合併只是一旦另行此等鑑定就必然使審判時間拖長這又將影響國民法官的日常工作與生活凡此種種正凸顯國民法官制度要能圓滿運作相關的鑑定配套勢必得趕緊加快腳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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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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